2024-11-15 | 法務部
檢察官助理法制化,職掌有據、權責明確。
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
檢察官助理之進用方式為約用或聘用。
具有律師執業資格之檢察官助理,進用期間之年資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
有關檢察官助理之遴用、訓練、業務、管考等事項,由本部訂定相關辦法。
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強化檢察機關辦案效能
本部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推動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感謝立法院全力支持,於今日三讀通過上開修正草案,迅速完成審議通過立法。
本次修法,將使檢察機關人力得以妥適運用,有效集中檢察機關犯罪偵查能量。本部將儘速研擬檢察官助理遴選訓練、考核管理等相關辦法,並持續通盤規劃、運用檢察人力,提升偵查團隊打擊不法效能。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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