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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 法務部

報載「法務部研議立法管制言論」與事實不符,為免誤解,特澄清如下:

一、本部次長於昨(26)日立法院備詢時,強調言論自由係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惟在符合憲法規定時得以法律限制,並未表示研議立法管制言論
本部次長針對陸配武統言論一案,明確回應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此非無限上綱之絕對權利,依照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如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仍得以法律限制。本部次長在詢答過程中說明現行法已有相關處罰仇恨性言論及鼓吹戰爭言論之規定,是否應另訂處罰規定,須廣納各界意見,並未表示要立法管制言論。


二、本部係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開會研商是否增訂仇恨罪及鼓吹戰爭罪
本部對於是否就仇恨性言論、鼓吹戰爭性言論設處罰規定,前曾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會議多數意見傾向於專法規範較為周延,而非於刑法增列罪名處罰。且並不以刑責為限,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性及謙抑性原則,亦可考慮以民事責任、行政罰或其他行政措施規範,或採先行政後刑罰之架構立法,並非必然須以刑罰為唯一制裁手段。此外,對於受規範之行為態樣、定義、保護範圍必須具體明確,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三、本部將在確保國家安全及保障言論自由情形下,妥適研議修法
本部於聽取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前揭建議後,將納為評估立法政策方向之參考,並持續廣納各界看法,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規定意旨,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前提下,盤點現行法制並積極妥適研議,以兼顧保障言論自由,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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