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5 | 法務部
行政院院會今(5)日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完備律師懲戒制度 保障民眾訴訟權益
為確保民眾訴訟權益及提升司法信賴度,本部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得命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之範圍。
律師執業攸關民眾訴訟權益保障及國家司法程序運作,律師證書申請人涉犯特定重大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執業律師有前開情形,依現行律師法第7條及第74條規定,法務部不得核給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律師停止執行職務;然現行法限於特定重大犯罪,對於有損律師使命之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強制性交罪、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等罪尚無法涵蓋,爰此,本次提案修正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律師涉嫌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且最重本刑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律師證書、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修正條文第7條、第74條)
二、修正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停止執行職務可定2年期間,惟於律師所涉犯罪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第7條之罪前,仍得繼續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修正條文第74條)
三、修正律師撤回覆審請求之原決議確定時點、律師懲戒再審議移轉管轄及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103條、第109條、第113條)
修正草案今(5)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本部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回應實務迫切需求及律師懲戒實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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