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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 墨新聞

非常上訴修法爭議 李禮仲:法制不足 有修法必要且是通案適用

墨新聞|記者呂泓陞/台北報導


非常上訴修法爭議 李禮仲:法制不足 有修法必要且是通案適用

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有關「非常上訴」規定,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與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對於是否為個案修法針鋒相對,行政院憲法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認為針對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中華科技大學副校長李禮仲昨天也投書媒體指出,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適用。



非常上訴修法爭議 李禮仲:法制不足 有修法必要且是通案適用
司法院外觀。圖片來源:國家文化資產網

刑訴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錢建榮認為授權檢察總長有裁量權語意模糊,立委許智傑等人認為相關法條應該檢討修正,黃國昌批評這是為台商鄭文逸被控炒股案個案修法。


李荃和反諷在野黨立委拿「不應為個案修法」來說事,是政治語言,不管是鄭文逸案件、鄭文燦案件、還是柯文哲案件,為了誰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法條通過後是通案適用?還是只適用特定人士?如果只適用特定人才會有問題。他還舉例,「柯媽媽法案」和「彭婉如條款」都是為個案修法。


法學博士李禮仲認為,台商鄭文逸爭取大同公司經營權而被控炒股,雖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並發監執行,但其司法救濟過程引發廣泛爭議;尤其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新施行的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並容忍高院判決多達14項瑕疵而仍以「無害瑕疵」駁回上訴,是否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李禮仲還說,近年發生數件重大經濟犯罪或社會矚目案件當事人在偵查期間或判刑確定後棄保潛逃,當被告面對不公判決,遵從法律規規矩矩入獄成為受刑人,依法仍可以為自己尋求司法救濟。如果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適用。


據媒體報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批評立委為個案修法,幫台商鄭文逸開脫,「乾脆直接修法讓鄭文逸無罪!」論到個案,政治評論也提到難道也不許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喊冤?柯文哲如果放出來就是有條件交換?李禮仲認為,民粹式的論述縱使能博得聲量,對司法救濟制度、憲法訴訟權保障,難有正面助益。


李禮仲進一步指出,刑訴法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官的職責是認定事實及正確適用法律,但很多涉及高度專業、特殊法律問題;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訴法第211條之1的鑑定制度。


該修正條文於112年12月15日公布,113年5月15日施行。鄭文逸案於此時尚未判決確定,應適用鑑定新制,但鄭文逸聲請傳喚橫跨產官學的專家證人,高院認無傳喚必要逕行宣判,最高法院也駁回上訴確定,外界諷喻被告是「含冤入獄」,只能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的救濟程序。


李禮仲認為,本案並非單一個案,而是凸顯現行司法實務對於新制度適用與訴訟權保障的斷裂。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機關,更應審慎處理涉及專業證據與程序正義之爭議,確保人民獲得公平審判之權利;期盼立法與司法機關正視此類問題,從制度面提出調整與救濟機制,回應社會對司法正義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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