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7 | 民眾網
網購不一定都有七天鑑賞期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網購享有七天鑑賞期」似乎已成了是所有消費者的共同常識,其源自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不過我們仍然不難發現,有些網路購物平台或網路賣家之網頁中會註明「商品售出不可退換貨」的字樣,擺明了就是不給「7天鑑賞期」,這樣的標註是否有效,就必須看商品或服務是否有「合理例外」情事。
依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規定,只要
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便可以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所以,消費者打算要購買的網路商品屬於上面這幾種類型,在下單時就須格外謹慎,因為可能就無法享有「七天鑑賞期」或無條件退換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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