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空污防制 環境部預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污法之裁罰準則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環境部考量105至111年空氣品質之季節性特徵,及落實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年至116年)空氣品質改善目標,包括116年細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改善至13μg/m3以下及全國臭氧八小時紅色警示站日數相較108年改善80%,為達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針對違反空污法情節涉及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前驅空氣污染物排放者,權衡其違規之裁罰程度應予以加重。
並且因應設備元件洩漏管制標準加嚴,產生裁罰過苛情形合理檢討,同時配合空污法相關法規修正,整體以符合比例原則、提供彈性、彰顯警示效果方向檢討草案,有助提升行政處分之裁罰公平性、合理性,減少執法爭議。
由於近年空氣品質不良之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高濃度問題,易好發於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為促使業者妥善採取防制措施,倘固定污染源違規排放細懸浮微粒及臭氧之前驅物質,如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應加重處罰,如於每年九月至翌年五月之空品不良期間排放或違規地點位於三級防制區,其裁罰亦應一併加重。
環境部說明,有關112年12月已修正公告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自114年起加嚴10倍,依現行裁罰計算明顯過於嚴苛不符比例原則,宜合理適當檢討,並不得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或來源不明之(輔助)燃料,如固體再生燃料(SRF),一經查獲直接處分,將有助於主管機關執法,並強化空污防制目的。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對排放量較多的第1、2批許可固定污染源,賦予處罰計算彈性,提供主管機關執法空間,並納入相對較無污染疑慮的第三類固定污染源,訂定程度相對緩和的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此外,倘無空污許可而逕行運作之固定污染源,或違反規定有情節重大之情形,除原已不適用減輕處罰之外,亦加重處罰最多可達罰鍰上限新臺幣2,000萬,公私場所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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