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重申並嚴正澄清 詐防條例第42條 概括條款授權明確 依法阻止小紅書詐騙擴散

【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有法界人士認為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對小紅書為緊急處置是誤用法條,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重申並嚴正澄清,小紅書不符數位發展部公告之「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臺」,故不適用詐防條例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等規範;惟根據刑事局最新統計,113年迄今該平臺已累積1,715件詐騙案件,且已先行通知其應自行針對平臺內不法內容進行有效管理之影響較小方式為之,因小紅書未予回應,為避免詐欺案件持續發生,主管機關遂依該條例第42條之「概括性規定」為緊急處置,依法要求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攔阻惡意或不當網域名稱。已考量相關程序,為依法阻詐的手段,亦符合比例原則。
數位發展部於去年9月公布《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要求平臺須同時符合「遭利用為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每月獨立訪客數超過我國人口數 5%」等條件。依數位發展部數產署統計當時小紅書每月獨立訪客僅42萬人,占國內人口數約1.8%,未達5% (115萬人)門檻,因此並非「一定規模業者」,自不適用詐防條例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相關規範。
雖然不適用詐防條例第27條、第29條及第39條規定,小紅書仍然適用詐防條例第42條,針對各類詐欺網站之概括性「緊急處置」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在處理詐欺防制緊急案件時,為及時阻絕民眾接觸詐騙內容,可要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停止域名解析或限制接取。如涉及詐欺且具備緊急必要,經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定,即可依法採取相關限制。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再次強調,小紅書近 2年即已發生1,715 件詐騙案件,且已先行通知其應自行針對平台內不法內容進行有效管理之影響較小方式為之,如Facebook、Google等平臺自行有效屏蔽或下架個別詐欺頁面。因小紅書未予回應,為避免詐欺案件持續發生,及保護民眾上網安全、避免詐騙持續擴散,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對其網域名稱採取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確保防制作為具即時性與有效性。此為依法阻詐的必要手段,符合法律規定,亦合乎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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