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警一分局3月酒駕80件 騎腳踏車亦是酒駕

一名女子酒後騎腳踏車以為就不違法,結果被警察攔查開罰時,才驚悉「原來酒後騎腳踏車也是酒駕」!(圖/記者鄧力軍翻攝)
[NOWnews今日新聞] 臺中市酒駕肇事案例引發市民關注,警察機關也高度重視,為此,中市警一分局3月迄今(3/1-27日)除已執行11場大規模取締酒駕路檢勤務,讓中、西區市民有感警察路檢無時、無處不在,更加強各時段編排取締酒駕巡邏勤務,3月尚未結束(3/1-27日)就單月取締酒駕達80件。一名女子酒後騎腳踏車以為就不違法,結果被警察攔查開罰時,才驚悉「原來酒後騎腳踏車也是酒駕」!
其中,警一分局大誠所警員林冠賢3月27日凌晨4時許巡經中區中華路段時,攔查林姓妙齡女子(90年次)酒後騎乘腳踏自行車,林女聽聞員警告知酒後亦不可騎乘腳踏自行車時,竟驚呼不知酒後騎乘腳踏自行車亦屬違規,經酒測後酒測值高達0.52mg/L,雖幸運未發生事故憾事,惟經員警告誡並製單開罰後,林女也連聲說不好意思,並說絕不再犯。
警一分局交通組組長林添宏解釋,酒後不應再使用任何交通工具,縱使騎乘腳踏自行車,只要酒測值0.15mg/L以上,會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違規,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使用具電池驅動提供動力之電動輔助自行車,若酒測值0.25mg/L以上,甚會構成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
法界人士另表示,很多民眾誤以為如果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被判6個月以下,還可易科罰金,不須執行服刑,實不然,為避免各地方檢察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臺灣高等檢察署曾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其研議結果為「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
警一分局分局長尤啟南表示,警一分局今年迄今與去年同期相比,酒駕肇事致傷人數15人較去年同期17人,減少2人(下降11.8%),雖數據有下降,惟每一件酒駕肇事案件警察都非常重視,警一分局會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分析酒駕事故、酒駕違規熱點等數據,精準執法,在易發生酒駕路段加強規劃路檢、巡邏勤務,並依酒駕肇事溯源結果督促飲酒場所,如酒店、KTV、餐廳等業者善盡防制酒駕社會責任,呼籲市民朋友勿心存僥倖,如有聚會飲酒,應相互提醒,要妥善安排交通工具,如搭乘大眾運輸、計程車或是使用代駕,以確保安全回家,共同維護市民安全的交通環境。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酒後不開車,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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