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業納管將上路學者籲:監理應分流

[NOWnews今日新聞] 金管會預計今年起將融資租賃公司分階段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監管,引發社會熱議。政治大學財政學系教授黃智聰近日投書指出,消費者權益必須獲得保障,「監管」與「經濟發展」也須謹慎平衡,未能妥善區分業務類型,一體適用的制度設計,恐影響中小企業資金調度與產業升級,建議政府採取差異化監理,兼顧市場秩序與經濟彈性。
黃智聰教授指出,所謂「融資租賃」,指的是企業或個人透過租用方式取得商品或設備,常見於分期付款購物、車輛長期租賃、企業設備租用等情事。這類服務是因應資金需求,與銀行授信門檻間落差所誕生的「市場產物」,對於許多信用紀錄較為缺乏的消費者,以及較難取得銀行奧援的中小企業而言,這類緊急性資金週轉是替代銀行貸款的彈性管道。
黃智聰認為,台灣租賃業的發展歷程與經濟轉型密不可分。自1970年代起,租賃產業配合政府政策,協助製造與營建業取得設備,配合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大力應援。隨著金融市場成熟,更逐步延伸至車輛租賃、共享經濟、新能源車與綠能產業等新興服務。
他強調,面對全球經濟市場日益增加的不確定性,租賃市場已成為資產管理和資金運作的重要環節。綜觀台灣經濟結構轉型、產業升級的歷程,租賃業的存在不僅促進資金流通,也補足傳統金融體系無法覆蓋的需求缺口,對整體經濟發展具備穩定與推進的功能。
根據金管會規劃,將從四家大型上市租賃公司開始試行納管,後續將逐步擴及全體業者。此舉被視為強化消費者保障與市場秩序的重要政策。不過黃智聰提醒,租賃業務本身包含兩種截然不同的類型,若制度設計未能妥善區分,恐導致政策效果與原意背道而馳。
黃智聰指出,「消費型租賃」如手機、電動機車分期付款,面對的是一般大眾,例如常見的「BNPL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服務,風險較高且糾紛頻繁,應加強契約透明度與申訴機制。而「企業型租賃」多用於設備採購、擴廠資金等用途,交易邏輯偏向商業合作,過度干預可能阻礙中小企業靈活應對市場的能力。若以無差別性的嚴禁來管理這兩種租賃模式,可能會限制租賃市場的發展,進而影響到中小企業的融資規劃。
由於近年租賃業糾紛與規模擴張,再度引發應否立法管理討論。黃智聰認為,與其完全不管不如納管,與其嚴禁不如合理監理,建議政府透過明確分流與彈性制度設計,不僅可改善市場亂象,降低消費者風險並提高其權益保障,更能強化大眾對合法租賃業的信任,使其成為協助中小企業發展與推動產業升級助力,確保改革不會誤傷企業經營與整體經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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