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還挨告?高市交大開箱事故現場如何自保

交通事故現場「報警」義務很常被自覺無肇事責任的當事人忽略。若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也未留下完整資訊與證據就逕自離去,對方仍可能反悔並指控你「肇事逃逸」。(圖/高市交大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他從後面撞我,我看我車沒事,也不想追究,所以就離開了」,但這樣的行為,很可能讓你從受害者,一夕之間變成被告,甚至面臨「肇事逃逸」的刑事追訴。事實的真相是:只要你是交通事故當事人,不論責任歸屬,都必須依法履行現場「五大義務」。未履行者,輕則違反規定遭罰、駕照吊扣,重則構成肇事逃逸,面臨有期徒刑與駕照吊銷的嚴重後果。

這不是個案,而是警方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最常聽見的說詞之一。高市交通大隊表示,許多駕駛人誤以為「我沒錯、不想追究」就可以直接離開現場,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及《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事故發生後,所有當事人,都應履行(1)警示: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2)防災:若有發生火災,應迅速撲救或撥打119、(3)救護:有受傷應立即救護並撥打119、(4)慢移:不得任意移動車輛,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可經雙方同意標繪位置後移車及(5)報警: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等「五大現場義務」。
其中,「報警」義務很常被自覺無肇事責任的當事人忽略。若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也未留下完整資訊與證據就逕自離去,即使你覺得自己「不是肇事方」,對方仍可能反悔並指控你「肇事逃逸」,讓你陷入極為不利的法律處境。
警方實務上常遇到一方駕駛誤以為「對方全責、我沒事」,事故後未報警即離開現場,結果幾天後收到警方通知,才發現自己被檢舉肇事逃逸,即使當時雙方有「口頭協議」,但因未留下錄音或書面紀錄,當事人無法證明對方同意離場,只能被動接受調查,甚至面臨吊扣駕照與罰鍰的處分。
警方提醒,即便雙方談妥後各自離開事故現場,亦時有發生對方因傷勢變化或家屬意見不同,而反悔報警,控訴對方肇事逃逸。因此請務必謹記,除雙方須明確表達同意離開(可錄音或寫下書面協議);留下聯絡方式與證件影本,確保警方能後續聯繫;現場拍照留存車損與位置證明;若有行車紀錄器,務必保留當時畫面,作為佐證資料。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務必謹記「警示」、「防災」、「救護」、「慢移」、「報警」之五義務,切勿以為無責即離開現場。你的每一個選擇,都是保障自己權益的關鍵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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