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7 | 新北市政府
健康愛貓送養,回診現傷痕,新北動保處依法開罰認養人1萬5千元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近期接獲動物醫院通報,飼主攜帶1隻4月齡寵物貓就診,其出現眼底出血、神經症狀、無法行走及全身嚴重骨折等狀況,應為受虐貓咪。動保處立刻展開調查,發現貓隻認養人,因疏失造成貓隻嚴重受傷,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0款規定,飼主未對於管領之動物,提供妥善照顧,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新台幣1萬5,000元罰鍰,隨即沒入貓隻並將行為人列為禁止飼養黑名單,且須接受動物保護講習。
動保處近期接獲新店區動物醫院通報,有民眾向愛心人士認養1隻健康幼貓,1個多月後飼主帶貓診療時,動物醫院發現貓咪體態消瘦且右前肢、右胸4根肋骨及右後大腿多處骨折等嚴重傷勢,驚覺飼主可能有傷害貓咪之嫌,立即向動保處報案。
飼主說明,認養當天有確認貓隻可正常行走,因為流浪貓,比較怕人都會躲在籠內捲縮著身體,所以並不清楚有骨折等狀況,並表示貓隻營養不良,可能跟蛔蟲感染有關,且飼養期間都是關籠,只有帶至動物醫院時才出籠,也沒發生意外墜地情況。
經動保處調查,雖然飼養環境正常,依照動物醫院出具診斷書及X光片,貓有全身單側性嚴重骨折狀況,肋骨斷裂處皆可見骨痂,推測為就診前3週前發生骨折,當時動物只被認養人飼養照顧,期間關籠飼養,沒有其他人接觸。同時,貓隻出現眼睛出血、腦震盪,皆為受到外力撞擊所致,飼主疏於照護已超出疏失範圍。此案事證明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0款規定,飼主未對於管領之動物,提供妥善照顧,遂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死亡,處新臺幣1萬5,000元罰鍰,沒入貓隻並將行為人列為禁止飼養黑名單及接受動保講習。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飼主應善盡照顧責任,避免以身觸法,並應植入晶片,落實毛寶貝管理與動物福祉,送養人送養貓隻時應確認對方身份,可至寵物登記資訊網查詢是否為黑名單及確實辦理寵物轉讓,後續才有辦法追蹤不良飼主。社會大眾逐漸對動保意識抬頭,如發現有飼主不當飼養或傷害動物,應立即拍攝照片遠近照、提供相關事證,人、事、時、地、物須明確,致電1999或1959通報動保處,全民共同捍衛動物的福祉,讓新北市公私合力一同維護並成為友善動物的美好城市。
資料詳洽: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謝侑達秘書 電話2959-6353分機1263 手機0928778137
動保處近期接獲新店區動物醫院通報,有民眾向愛心人士認養1隻健康幼貓,1個多月後飼主帶貓診療時,動物醫院發現貓咪體態消瘦且右前肢、右胸4根肋骨及右後大腿多處骨折等嚴重傷勢,驚覺飼主可能有傷害貓咪之嫌,立即向動保處報案。
飼主說明,認養當天有確認貓隻可正常行走,因為流浪貓,比較怕人都會躲在籠內捲縮著身體,所以並不清楚有骨折等狀況,並表示貓隻營養不良,可能跟蛔蟲感染有關,且飼養期間都是關籠,只有帶至動物醫院時才出籠,也沒發生意外墜地情況。
經動保處調查,雖然飼養環境正常,依照動物醫院出具診斷書及X光片,貓有全身單側性嚴重骨折狀況,肋骨斷裂處皆可見骨痂,推測為就診前3週前發生骨折,當時動物只被認養人飼養照顧,期間關籠飼養,沒有其他人接觸。同時,貓隻出現眼睛出血、腦震盪,皆為受到外力撞擊所致,飼主疏於照護已超出疏失範圍。此案事證明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0款規定,飼主未對於管領之動物,提供妥善照顧,遂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死亡,處新臺幣1萬5,000元罰鍰,沒入貓隻並將行為人列為禁止飼養黑名單及接受動保講習。
新北市動保處表示,飼主應善盡照顧責任,避免以身觸法,並應植入晶片,落實毛寶貝管理與動物福祉,送養人送養貓隻時應確認對方身份,可至寵物登記資訊網查詢是否為黑名單及確實辦理寵物轉讓,後續才有辦法追蹤不良飼主。社會大眾逐漸對動保意識抬頭,如發現有飼主不當飼養或傷害動物,應立即拍攝照片遠近照、提供相關事證,人、事、時、地、物須明確,致電1999或1959通報動保處,全民共同捍衛動物的福祉,讓新北市公私合力一同維護並成為友善動物的美好城市。
資料詳洽: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謝侑達秘書 電話2959-6353分機1263 手機092877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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