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4 | 新北市政府
住家用免徵房屋限3戶,新北稅處主動輔導於3月24日以前申報擇定
【新北市訊】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住家用免稅房屋增訂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民眾權益,針對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以下(新北市自111年起住家免徵標準為11萬1千元)房屋全國累計超過3戶的民眾,將於近期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於今(114)年3月24日以前申報擇定3戶免徵房屋稅。
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以下房屋全國累計3戶以內者,將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免徵房屋稅,民眾不用特別申報;而持有超過3戶者,倘未於今年3月24日以前申報,稽徵機關將按今年2月28日的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核定稅額前3高房屋,自114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其餘房屋應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於擇定免徵房屋後,其餘房屋若為非自住使用,自114年期起稅率為1.5%~4.8%(按財政部公告稅率基準),民眾可檢視該等房屋是否符合自住使用要件(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理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若符合,記得要在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稅捐處申報為自住使用(稅率為1.2%),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就近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洽詢。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持有住家用房屋免徵標準以下房屋全國累計3戶以內者,將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免徵房屋稅,民眾不用特別申報;而持有超過3戶者,倘未於今年3月24日以前申報,稽徵機關將按今年2月28日的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核定稅額前3高房屋,自114年期起免徵房屋稅,其餘房屋應課徵房屋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於擇定免徵房屋後,其餘房屋若為非自住使用,自114年期起稅率為1.5%~4.8%(按財政部公告稅率基準),民眾可檢視該等房屋是否符合自住使用要件(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理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若符合,記得要在今年3月24日以前向稅捐處申報為自住使用(稅率為1.2%),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就近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洽詢。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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