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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 新北市政府

僱用外國專業技術及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提撥舊制退休金

【新北市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新制退休金制度實施後,雇主自94年7月1日聘用之本國籍勞工,依法須每月提撥6%新制退休金至個人專戶。但外國專業技術及中階技術人力仍適用勞基法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雇主須在臺灣銀行信託部開立勞退舊制專戶,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按月提撥至專戶。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依勞基法第53條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5年且年滿55歲、年資達10年且年滿60歲時,或者年資達25年,即可向雇主申請退休並請求退休金。專業技術及中階技術移工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未來仍可能符合退休條件,提醒雇主須依法提撥退休準備金。
如欲瞭解勞退新、舊制法令及實務操作,勞工局將在114年3月12日與勞動部合辦「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歡迎轄內事業單位至新北勞動雲網站(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Event)報名參加。如對舊制退休金制度仍有疑義,可逕洽新北市政府1999市政服務專線轉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撰 稿 人:就業安全科 邱秀雅 29603456分機6335
資料詳洽:就業安全科 王憶芬科長 29603456分機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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