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2 | 工程會
工程會持續精進採購評選制度
針對外界持續關心之採購評選委員精進措施,工程會近期預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修正草案,期更精進採購評選制度。
工程會表示,機關就評選之成敗應負全責,且機關最了解採購之需求,所以預告之組織準則內容,要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應由機關高階人員擔任,召集人並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且於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應改期開會。
其次,外界也持續關切,有些委員擔任廠商與同業競標,復又擔任評選委員評選其他同業,而有角色衝突之疑慮,本次預告之內容亦予明確規定,須三年內未曾有擔任政府採購案廠商之角色者,始能擔任評選委員。
此次預告修正內容,尚有其他內容,例如碩博士學位指導老師與學生,在一般社會觀念有深厚情誼,為維持評選公正性,草案規定亦應予迴避。詳細的預告內容可在工程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pcc.gov.tw/cp.aspx?n=51C3396156BD599E)查詢,預告期間也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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