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5 | 台北市政府
首件企業因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障者 北市依身權法第96條開罰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臺北市重建處將針對知名美容企業開罰。
臺北市勞動局積極提供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企業各項協助獎勵措施,藉以鼓勵企業足額進用以符法遵,惟仍有部分企業以不同理由且毫無積極作為招募進用身心障礙求職者。該知名美容企業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所定之義務機構,多年未足額進用身障者,無積極作為且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障者,違反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96條規定屬實,依法處分。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凡義務進用企業並非繳納差額補助費即可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他規定,建議應從企業內部職缺的合理調整積極展開招募進用身心障礙者。企業可電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02–23381600分機5303~5308,或上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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