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 台北市政府
北市府為履行2030減碳40%目標 公告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辦理事項
為加速臺北市邁向2030淨零排放減碳40%目標,並鼓勵再生能源發展,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已公告「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一定裝置容量、一定額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種類、儲能設備之類別、辦理期程、臺北市優先設置原則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114年1月23日起實施。
本次公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為本市轄內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容量在四千瓩以上,或單一所有權人獨棟各戶用電契約容量合併計算達四千瓩以上者;並將政府機關納入規範,但其餘中央管理辦法免除適用之5類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運輸業、火力發電廠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機關(構)則暫無納入。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為五千瓩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與中央規範相同時限應於今(114)年底前完成履行,四千瓩以上之工商用戶及政府機關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則應於116年底前完成。
產業局提醒,本市自治條例無提前完成履行可扣減義務裝置容量之優惠,若於本公告施行日前已依經濟部「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設置之設備裝置容量得申報扣減本市第一次通知義務裝置容量。
新聞聯絡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呂榮琦 科長 0926-240-072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605
戴裕聰 股長 0919-279-553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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