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山高中-麗山高中回應監察院新聞稿
臺北市麗山高中新聞稿 請轉交文教記者
單位:臺北市立麗山高級中學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二段100號
業務聯絡:學務處簡君玲主任02-26570435#200
新聞聯絡:秘書室楊雅茹秘書02-26570435#101
【發稿日期:114年4月16日】
【主題:麗山高中回應監察院新聞稿】
【臺北報導】有關本日葉大華監察委員新聞稿,本校回應如下:
一、本校於110年11月接獲本案檢舉及由檢舉人提供之影音畫面時,立即依相關規定通報,非新聞稿所稱109年11、12月間已有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規定進行通報。
二、當事教師民事訴訟源自本檢舉案,確屬因公涉訟,本校皆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校務行政系統規範設定與權限執行,後續亦依教育局校務行政系統盤點與更新結果辦理。
三、本案係依109年7月21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十條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無球員兼裁判之疑義。新聞稿片面摘錄訪談文字,易遭斷章取義、顯失公允,本校深感遺憾。
四、有關家長請求委員迴避之申請,本校及教育局審議結果皆為無迴避之理由;案件期間,家長依調查結果所提之歷次申復,本校皆採詢問相關人員、親自檢查錄音檔案等相關審議規定辦理,而其謂申復有理由,係與調查內容有關,並非前述委員迴避事項。本校在部分續行調查階段,調查小組由3人增至5人,非皆僅以重複3人之組成辦理。
五、經查本案適用之109年7月21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教育部、教育局相關規範,並無監察院所述修復式會議在調查程序中角色衝突與召開時機之處理機制,爾後遵照教育部及教育局督導辦理。
六、本案係同一檢舉案內含10項內容,非10件調查申請書,且本校依教育部109年6月28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109年7月21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教育局督導結果辦理。
七、本校尊重監察院之督導,本案調查審理皆依相關法規辦理,續遵照教育部及教育局指導辦理。
麗山高中積極重視學生全人發展與校園正向氛圍營造,持續透過多元課程、師生溝通機制與關懷輔導系統,打造安全、尊重與信任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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