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藥品衛生安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即日起辦理114年度藥商(局)、醫療器材商普查
為保障民眾使用藥品及醫療器材衛生安全,本局自即日起至11月28日止辦理藥商、藥局及醫療器材商普查,請業者配合辦理。
本局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營業環境與作業管理是否符合下列規定:
一、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要正確,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二、許可執照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位置。
三、專業藥事人員駐店管理,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藥事人員在場應懸掛「藥事人員執行業務中」(或等同意思)告示牌;藥事人員不在場,應懸掛「藥事人員暫停執行業務」(或等同意思)告示牌。
四、藥商管理人如有解聘或辭聘時應即另聘,不得產生空窗期。
五、不得供應來源不明之藥品及醫療器材,處方藥不得開架陳列販售,調劑供應處方藥應有醫師處方,遵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維護用藥安全。
六、藥師不以誇大不實之廣告或不正當之方法招徠病人或民眾或促銷藥物(如:慢箋送贈品、購物送藥品、以加購價或特價方式促銷藥品等行為)。
依據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普查。普查人員或稽查人員普查時會配戴識別證表明身分並說明來意,按許可執照登記之資料進行核對,檢查藥事作業及醫療器材等項目並製作相關普查或稽查紀錄,絕不會向業者收費或轉帳等金錢交易。
藥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藥商名稱、負責人、地址、營業項目、其他應行登記事項)或停業、歇業情形,應於「15日」內向衛生局辦理藥商變更登記;醫療器材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醫療器材商名稱、負責人、地址、營業項目、其他應行登記事項)或停業、歇業情形,應於「30日」內向衛生局辦理變更登記。如經查獲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將依藥事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法規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衛生福利部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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