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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 台北市政府

衛生局就某醫美診所執行停止醫療業務 從重從嚴裁處35萬元並送醫懲會懲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就某醫美診所術後當日民眾死亡一案,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故對該診所執行停止醫療業務之即時強制。

北市衛生局於9月17日晚間、9月18日上午及9月19日上、下午連續3天至該診所進行稽查,初步了解涉違反醫療法下列事項,如查證屬實將依法裁罰,總金額達35萬元整:

1、病歷登載不實:違反醫療法第67條規定,加重處以最高金額5萬元整。

2、刊登「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此次屬第3次違規,依同法第103條加重處以最高金額25萬元整。

3、該診所負責醫師不配合主管機關約談調查:違反醫療法第26條規定,加重處以5萬元整。

北市衛生局表示該診所除就上開事項進行裁罰以外,並依違反醫師法第25條規定「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衛生局啟動醫師懲戒程序,將該診所負責醫師丁斌○移送本市醫師懲戒委員會懲處,會儘快召開懲戒委員會審議。

北市衛生局積極與檢調配合,該診所負責醫師於9月19日凌晨交保,衛生局主動聯繫該醫師約定今日下午2時至衛生局西區稽查股進行約談,惟至下午3時未出席且經多次聯繫均未果,該醫師不配合主管機關約談調查,已違反醫療法第26條規定,衛生局予以加重處5萬元整,並會持續要求該醫師到衛生局進行約談。

衛生局針對此類案件從重從嚴處理並提醒民眾就醫時若遇醫療事故,可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向衛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專業客觀的第三方意見協助釐清事件爭議點,促成爭議雙方溝通並減少對醫療過程的認知差距,並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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