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清明連假 勞工權益看過來!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王秋冬局長相當重視勞工朋友的勞動權益,所以特別在清明連假到來之前提醒大家,相關給薪及給假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再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清明連假當中全國應放假的紀念日及節日包括兒童節、清明節。由於今(115)年兒童節為4月4日(星期六)、清明節為4月5日(星期日),與多數事業單位的休息日及例假日同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應分別補假一日,兒童節及清明節補假之當日,視同國定假日,4月4日(星期六)如為約定之休息日,當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之延長工時工資,4月5日(星期日)。如為約定之例假日,原則上當日不可出勤。
王局長表示,國定假日是勞工應放假的日子,雇主要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付,或者經勞工同意另外調整休假日期。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應發給加倍工資(月薪制勞工為加發一日工資,時薪制勞工時薪加倍)。國定假日當日若有加班(第9小時之後),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倍,後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倍,且加班時數皆會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時數上限。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若約定在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出勤者,時薪須加倍計算,例如:當天工作4小時,以時薪196元計算,當日出勤工資應計給1,568元(4小時x196元x2倍)。王秋冬局長特別提醒,如雇主未給予勞工國定假日或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各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請雇主應確實遵守法令。
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北市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亦可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方便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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