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不實不動產廣告 臺南地政局祭出裁罰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近年房市熱絡,不動產銷售廣告違規情形頻傳,臺南市地政局統計去(110)年度至今,經紀業違規受裁罰共計18件,其中以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2項為最大宗,即刊登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及銷售廣告不實,計有10件;其餘8件違規則為租賃案件實價登錄逾期5件、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即廣告銷售2件、非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1件。
地政局指出,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地政局訂有「臺南市不動產交易安全查核實施計畫」,聯合所轄各地政事務所全面查核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查核項目包括一般性業務查核及廣告查核。除主動出擊查核外,經民眾檢舉經紀業違規仍以廣告不實為最大宗,廣告內容是提供消費者據以判斷是否交易的重要資訊,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倘與事實不符,則有面臨裁罰之可能性,廣告用語仍應注意其中立性與真實性。
地政局長陳淑美表示,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可以刊登廣告及銷售,且廣告及相關銷售文宣應註明不動產經紀業名稱,並應與事實相符,其中註明經紀業名稱方式內政部於98年已有函釋明確規範,不得逕以加盟店名稱替代經紀業名稱,業者應遵從相關法規規定,切勿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陳淑美提醒,隨著網路世代,數位行銷廣告發達,凡得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不動產銷售宣傳內容之傳播,即屬不動產經紀業廣告之範疇,就應符合廣告規範。近期裁處案多為臉書社群網路平台刊登廣告違規,呼籲業者執行業務時,仍應注意相關規範。
為維護臺南市不動產交易秩序,市長黃偉哲已指示地政局積極查辦,並提醒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注意,若經查證確有違規情形者將予以裁罰,以維護民眾購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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