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法律系列!建商改了我買的房屋顏色了!
[房地王/盧振池報導]
買房子是民眾一輩子的大事,全都是因為房屋的總價相當昂貴,所以民眾要隨時隨地懂得保障自身的權益。過去在台中市就發生一件由預售屋變成新成屋階段的購屋糾紛,內容是某個預售屋建案的外牆顏色原訂是「白色」,新成屋完工後的外牆顏色卻變成「米黃色」,讓原本的訂購戶相當不滿,認為整棟大樓不是純白色的質感就遜掉了,於是向法院提告建商「廣告不實」而要求賠償。
▲建案的外觀設計、顏色都是民眾購屋時的重要考量因素,建商不宜說改就改。
以這個僅僅是住宅「顏色」不同的瑕疵,住戶有可能告贏建商嗎?法院最新的判決結果是建商敗訴,必須賠償給住戶購屋總價的15%做為違約金。法界人士表示,有些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會寫上「為提升住戶品質或施工順利之必要,本公司保有立面外觀及平面建築修改之權利」等字樣,但實際上這一類的契約內容就算經過買賣雙方簽字,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預售屋的買賣契約內容必須遵照、不違背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文。
▲所有預售屋建案的買賣契約都應遵守內政部頒布的定型化契約條文。
舉例來說,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文的第一條「賣方對廣告之義務」,就明白的寫著:「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所以預售屋廣告宣傳單(DM)上畫著什麼顏色的住宅,交屋的時候就應該是呈現一樣的顏色,而且房子的外觀設計、顏色本來就是民眾重要的購屋因素,如果前後不一致就構成「廣告不實」。
▲建案的廣告內容也是預售屋買賣契約的一部分。
對建商而言,當然也不是不能在契約書上註明「本公司保有立面外觀及平面建築修改之權利」等字樣,只是在進行這些必要的建築工程修改之前,建商必須善盡告知購屋民眾的義務,而不是自己想改就改,如果出現「告知後,但消費者不接受」的情況時,就要盡力協商、補償或接受退戶等方式來取得雙方的共識才行。
至於民眾也要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時候多多用心,例如把握契約書至少5天的審閱期權利、仔細看完每個條文規定、妥善保留契約書、預售屋案的廣告宣傳單或銷售海報,日後要爭取自身權益的時候才能有憑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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