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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 台灣醒報

保障外國人司法權 應立通譯法、改善辯護人制度

「移工與外國人在台受審,也要保障司法權!」國家人權委員會29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外國人在我國受審,但因缺乏翻譯而衍生許多問題,若不改善恐無法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委員紀惠容、王麗珍呼籲增加通譯編制與費用、設立《通譯專法》,還有檢討公設辯護人與義務律師訓練與資格審查。



國家人權委員會29日舉行「平等近用司法:台灣司法通譯及指定辯護制度」專案報告發表會。近年來因為外國人與移工在訴訟時缺少翻譯,衍生許多社會案件與糾紛,且移工在司法上缺乏保障,也是造成台灣超過8萬失聯移工的原因之一。



通譯待遇差、風險高

副主委紀惠容表示,兩公約中的《公政公約》確保人人在法院前平等受審,外國人在本國受審也應比照。但在2013年曾發生的「特宏興368號案」上,移工其實已經口頭承認殺害船長與輪機長,但因為語言不通,因此無法認定移工是自首,自首與謀殺在司法的權益就差很多,顯見我國在司法通譯上仍相當不足。



委員王麗珍強調,過去通譯曾發生要配合搜索,擔心人身安全或是翻譯落差而被告,很多案件還要連續24小時協助翻譯,多找人費用要除以2,甚至還要跟著辨認大體。通譯在司法程序上,確認外國人是否有需求、如何確認筆錄正確性(翻譯錯誤恐侵害權益)、利益迴避與預算(相當不足)上都有不少值得精進的地方。



公設辯護人素質參差

「現場難知道通譯的傳譯內容正確性,事後檢核也相當困難!」王麗珍建議政府整合各機關通譯規範,制定《通譯專法》、增加更多預算、結合數位科技輔助,發展語音辨識,還有建立國家級通譯服務機制、強化通譯人員保障,並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條,將語言不通者列入強制辯護範圍。



紀惠容也說,許多外國人常找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進行辯護,但司改國是會議曾建議廢除公設辯護人,因為其辦公室多在法官隔壁,而義務辯護律師酬金是由承審法官裁定、且法規要求的訓練(僅1年)不足。法扶律師雖然訓練較好、獨立性較高,但成本與量能限制,很難單獨承擔全面性的指定辯護責任。



提升義務律師品質

「公設辯護人從辦公室位置就要檢討!」紀惠容呼籲政府借鏡美國經驗,檢討公設與約聘辯護人之制度定位、提升義務辯護律師的規範密度與品質治理,並兼顧審判效率與被告「充分準備與聯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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