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指數罪併罰定刑惹民怨 像百貨血拼可打折
民眾對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的標準感到疑惑,立委蔡易餘指這是民怨之所在,造成受刑人在監處遇不確定性;立委吳怡玎則認定刑不合理,舉例像百貨公司血拼,買多了還可打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列席就「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標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及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出席。
蔡易餘質詢時,以一名歹徒犯下9個犯罪事件為例,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官員說明,如何定應執行刑,且眾所矚目的國民法官未來是否也可以與合議庭法官一同評議定應執行刑。
蔡易餘說,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民怨之所在,必須先經由檢察官向事實審法院聲請,當事人(受刑人)要先過檢察官這關才會到法官這關,中間拖延時間太久,將造成受刑人在監處遇有不確定性,法務部及司法院應要求檢察官及法官加速辦理。
吳怡玎質疑,為何犯下數罪定刑卻像「百貨公司買東西」,買多了還有打折,但買少沒有折扣,其中刑法51條還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合併定刑的刑期不得超過30年。
蔡碧仲贊成不應該設限最高30年的刑期,不過現行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的適用是有前提原則的,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指同一犯罪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罪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但有限制,需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葉麗霞則表示,國民法官不會處理到定應執行刑,定刑須由事實審法院的法官組合議庭來裁定,數罪併罰定刑是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的考量,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依照民國104年至109年9月間法院受理統計結果顯示,定應執行刑裁定的平均維持率及折服率均高達八成至九成。
維持率:分為上訴維持率和抗告維持率,對下級審而言,指在一定期間內經上級審裁判駁回(即維持原判)件數占駁回和廢棄(撤銷)原判件數百分比。部分廢棄(撤銷)以駁回0.5 件、廢棄(撤銷)0.5件計。當事人折服率,是在一定期間內裁判終結得上訴或抗告之案件中,當事人未上訴抗告及撤回上訴(撤回第一審之訴)件數占全部得上訴抗告件數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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