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1 | 中央社
檢察官劉憲英考績丙等提告勝訴 宜檢提上訴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因2019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考績丙等,提告請求法官撤銷地檢署的職務評定。法院認定原處分有程序瑕疵,判劉男勝訴。宜檢已提上訴。
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結果,分為「未達良好」及「良好」;「未達良好」形同公務人員考績丙等。
全案緣於,劉憲英不服2020年6月間宜蘭地檢署職務評定通知書核定他2019年的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經提起復審後,仍遭公務人員保訓委員會駁回,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法院指出,本件年終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的原處分,屬於不利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102條的規定,應給予受評人劉憲英於原處分作成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法院認定,本件職務評定的原處分作成前,未給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為程序瑕疵,且無從補正,明顯有違法,劉憲英請求撤銷,為有理由,判劉憲英勝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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