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議員林騰煌涉賄選案 更二審判決無罪
宜蘭縣議員林騰煌被控到選民家拜票並借廁所時,以5000元請求選民一家5口投票給他遭拒。高院更二審今天審酌選民說法前後不一,有違常情,林騰煌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可上訴。
此外,民事當選無效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民國109年3月間認定,選民證詞前後不一,檢察官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選民所言實在,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於法無據,因此駁回當選無效之訴,判檢方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宜蘭地檢署起訴指出,宜蘭縣第19屆議員第10選區(蘇澳鎮)當選人林騰煌涉嫌在民國107年11月間前往林姓選民住處拜票借廁所,待走到屋內廁所旁轉角處,即拿出現金新台幣5000元,請求林姓選民一家5口投給他,但林姓選民當場拒收。
一審的宜蘭地院認定林騰煌對林姓選民行為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的「行求賄賂罪」,對林姓選民的4名家人行為構成「預備行求賄賂罪」,判林騰煌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未扣案的賄款5000元追繳沒收。
經上訴,二審認定罪證不足,改判林騰煌無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林騰煌構成「行求賄賂罪」及「預備行求賄賂罪」,判處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
高院更二審審理期間,林騰煌辯稱,他當時要找林姓選民幫忙製作小型看板,原擬交付製作小型看板的定金 5000元,但被林姓選民拒絕。
更二審今天考量,林姓選民對於家中投票權人數、交付賄賂地點、事後有無轉知他人等節,所述前後不一,且與常情有違,且其他證人所述都屬傳聞證據,均未親身見聞林騰煌行求賄賂的行為,無從採信。
更二審認為,檢方所提事證,有合理懷疑空間存在,檢方控訴不足證明林騰煌犯罪,因此判處無罪,檢方可上訴。
最新社會新聞
-
-
金門縣新任首長出任 呂英華接消防局長 陳明伶接金門日報社長
(7 小時前) -
大膽竊賊偷公車站監視器 警循線逮捕
(8 小時前) -
大膽竊賊偷公車站監視器 警循線逮捕
(8 小時前) -
和美鎮中興路、和港路易肇事路段 警察人形立牌加強站崗
(8 小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