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7 | 中央社
簽證放水、財產不明 前駐越秘書判8年8月定讞
前駐越南代表處秘書蕭裕文被控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圖利仲介,更二審依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蕭裕文有期徒刑8年8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指出,蕭裕文於民國99年1月至102年1月止,擔任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秘書,涉嫌勾結越南當地仲介曹保麟(一審判刑2年,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
此外,蕭裕文未使用薪資存款情形下,於涉嫌圖利犯罪時起的3年內,仍支付高額租金、頻繁購入LV皮件,還存入、結售美元,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蕭裕文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蕭裕文構成貪污圖利27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執行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案經蕭裕文上訴,最高法院兩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改判8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更二審則認定,蕭裕文在27件簽證申請案放水,另有20個LV皮件、租金、美元等不明財產,總價為4萬餘美元、4億4446萬餘越南幣。
更二審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蕭裕文8年8月、褫奪公權4年,LV皮件等不明財產視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日前駁回蕭裕文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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