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5 | 中央社
詐領國務費法律廢止刑罰 更二審判陳水扁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高院更二審今天說,日前撤銷陳水扁停審,回復審判;合議庭審酌陳水扁涉犯詐領國務費時間均在95年底之前,因法律廢止刑罰,判陳水扁免訴。
陳水扁被控詐領國務機要費等案件,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判刑20年,案經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更一審就詐領國務機費部分,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但構成偽造文書罪判刑10月,經上訴,三審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
高院更二審於民國105年間對保外醫治的陳水扁,考量其病況,裁定停止審判,其他被告續行審理。更二審於今年4月底時,就本件其他被告吳淑珍等人涉案部分,諭知辯論終於,訂於今天上午10時宣判。
更二審審判長鄭水銓於上午9時57分許,先行說明,本件審理範圍中,有包含陳水扁,因已於7月1日裁定撤銷陳水扁的停審,回復審判程序。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李世華、陪席法官黃雅芬。
鄭水銓於10時宣判時表示,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時任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以及被告蔡銘哲、郭銓慶,有關涉及國務機要費貪污罪、偽造文書罪及洗錢部分,均為免訴。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群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污、偽文)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99條之1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
連育群表示,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9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為免訴判決。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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