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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 中央社

高雄1歲男童遭虐打癱瘓 父親判刑8年10月定讞

吳姓男子不耐1歲兒子哭鬧,以塑膠棍毆打或用菸蒂燙傷兒子,導致腦傷癱瘓。一、二審均依對未滿18歲之人凌虐致重傷等罪判刑8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高雄吳姓男子經營網路拍賣,生活日夜顛倒,不耐兒子哭鬧致影響睡眠,自民國111年8月起以每週1次頻率罰站兒子,又以塑膠棍毆打或以菸蒂燙傷兒子,造成兒子頭部、身上多處傷勢。

判決指出,吳男同年11月10日晚間以塑膠棍毆打兒子,造成兒子受有顱內出血等重傷;吳男妻子察覺有異將兒子送醫救治。經醫院通報,全案曝光。

一審認為,吳男行為造成兒子腦傷、左側偏癱、發展遲緩,屬於肢體中度身心障礙,犯行明確,適用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加重其刑。

一審指出,吳男行為應予嚴厲譴責,即便自承兒時受到家暴,導致錯誤教養,也非合理化虐童事由,考量吳男經評估後具有兒虐再犯高風險,依對未滿18歲之人凌虐致重傷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

案經吳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吳男上訴主張,他對兒子有養育責任,且妻子因另案遭羈押,將使兒子舉目無親,請求輕判。

二審認為,吳男兒子出生起即為社會局追蹤個案,也從未打過預防針,且案發後的治療費用均由社會局支付,顯然吳男未履行保護教養義務,因此駁回吳男上訴。吳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量刑妥適,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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