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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8 | 中央社

家樂福收取開幕贊助金挨罰150萬元 不服興訟敗訴

家樂福與惠康公司結合後,裝修新開幕「Market便利購」超市,遭檢舉向部分供應商扣款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公平會開罰150萬元。家樂福不服興訟,法院日前判決敗訴,可上訴。

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與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業結合案(即家樂福併購頂好的結合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民國109年12月間決定書附加負擔不予禁止,兩家公司於同年底完成結合。

判決書表示,家樂福即自110年初起逐一裝修「頂好 Wellcome」超市,並重新開幕為家樂福「Market便利購」超市;110年2月間,家樂福「Market便利購」南港舊莊店與台北敦化北店新開幕,家樂福依據與供應商於109年間簽訂、當時仍有效的全國性合約,向部分供應商扣款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

判決書指出,部分供應商認為收取贊助金有疑義,公平會主動立案調查,期間包含台灣糖(艸果)餅乾麵食工業同業公會等11家公會聯名、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食品流通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先後向公平會反映意見,家樂福則向公平會說明陳述。

公平會於110年10月間做出原處分,認為家樂福就2家門市開幕,向結合前已在「頂好Welcome」超市供貨的供應商計88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命家樂福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及處以新台幣150萬元罰鍰。

家樂福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此件純屬因家樂福併購惠康公司後,關於協商新店開幕贊助金收取的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交易爭議,本質應為私人間商業利益糾紛,不應由公平法介入管制,且多數供應商與家樂福是屬於對等交易協商地位,並無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請求撤銷原處分。

公平會抗辯表示,家樂福濫用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不當收費,除增加供應商營業成本、剝奪供應商應得合理利潤,將使供應商因營運成本增加,反映至商品品質或零售價格,進而影響廣大消費者權益,因此不論以供應商或消費者層面觀察,實已對交易秩序及經濟利益產生危害。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家樂福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所生爭議,雖非不得由供應商個別訴諸民事法院救濟,但此件受影響供應商家數眾多,行為發生的頻率密集且規模龐大。

北高行指出,公平會立案調查後,依據11家同業公會聯名陳情,以及2家同業公會具函表示意見等,進而認定家樂福向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行為,並非僅屬單一個別非經常性的交易糾紛,而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依法調查裁處,並無違誤,日前判決家樂福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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