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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 | 中央社

確診無法投票 民眾控中選會違法敗訴確定

呂姓男子於民國111年確診COVID-19居家隔離,無法投票九合一大選暨修憲複決公投,提告要求中選會就此事作成違法註記。法院一審判男子敗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呂男上訴確定。

呂男於111年11月21日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新竹市衛生局開立隔離通知書,命自同年11月21日至26日進行居家隔離,因此無法在同年11月26日完成投票。呂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假處分,請求延長他投票時間到隔離結束後的翌日中午12時。法院駁回假處分。

呂男主張,中選會依選罷法規定,負有使選舉權人於戶籍地投票的義務,且應提供合宜的投票場所供選舉人完成投票;中選會於疫情開始後3年期間,已可預知即將舉辦重要選舉,卻無任何因應,也未參照其他國家經驗,致使確診的國民喪失依憲法享有的選舉權及複決權。

呂男請求法院裁判中選會應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選舉,就未提供符合防疫規範的投票方式給他完成投票一事作成違法註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由選罷法或公民投票法可知,立法者並沒有使主管機關可就同一選舉的投票日,分定數日;呂男所指中選會應採取的積極作為義務,例如部分人得在不同時間提早或延後投票等,此部分已涉及要求中選會辦理立法所無,甚至違反法律明文本旨的問題。

北高行認為,本件呂男請求註記的確切內容不明,且難認中選會有違法,去年10月間判決駁回,即呂男敗訴。呂男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判決已詳述得心證的理由及法律上的意見,並就上訴人的主張,何以不足採取,分別予以指駁甚明,與呂男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顯不相當,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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