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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7 | 中央社

中油工程弊案前修護組經理收賄 判刑2年10月定讞

前中油公司修護組經理張子房涉收賄,並洩密以協助廠商通過驗收,一、二審均依貪污、洩密等罪判處張子房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橋頭地檢署偵辦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向業者收賄,進一步查出陳枝章、張子房涉貪。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枝章於民國104年至110年間擔任中油公司勞工董事,負責董事會審議採購審查小組的廠商資格、招決標方式及評分等;張子房時任修護組經理兼中油公司採購審查小組成員。

判決指出,陳枝章、張子房於106年至109年間涉嫌以顧問、諮詢費等名義收賄,並透過洩漏採購金額、變更採購要求等方式協助廠商廖姓男子,總計涉弊標案有5件。

一審認定,陳枝章、張子房與廖男犯罪事證明確,陳枝章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張子房犯貪污收賄罪、刑法洩密罪,廖男犯貪污交付賄賂罪。

一審認為,陳枝章、張子房、廖男於偵查中自白,陳枝章、張子房各繳回犯罪所得新台幣115萬元、155萬元,且3人均繳交120萬元、40萬元、200萬元公益金,得依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與證人保護法規定減刑。

一審分別判處陳枝章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張子房判刑2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廖男判刑1年4月不得易科罰金,另外判刑10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

由於張子房未獲緩刑,上訴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並主張他於偵查時於檢察官同意下供出廖男行賄過程,應符合證人保護法可免刑。

二審認為,張子房偵查時於檢察官同意下供出陳枝章收賄,但未供出廖男犯行,主張無理由,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張子房上訴,仍維持原判。

張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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