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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 中央社

嘉市府前機要專員涉貪 判刑7年6月定讞

嘉市府前機要專員吳健榮被控收賄。一審判處無罪,二審認為吳男對承辦人有一定實質影響力,改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的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健榮時任在嘉義市政府工務處養護工程科技士,負責路面養護工程業務,民國107年3月間退休後,再受任用市府機要專員,督導工務處等單位採購招標業務。

一審判決指出,吳健榮擔任技士及機要專員期間,受得標承攬嘉市府標案的多間營造公司拜託,允諾協助順利履約、請款及免於刁難,涉嫌從中陸續收取業者現金賄賂、咖啡豆及茶葉。

吳健榮與業者等人均否認犯行,嘉義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吳健榮。

一審認為,吳健榮未參與業者的標案,未於相關文書上簽名,也未實際推動、協助辦案進度,且業者的標案於辦理、驗收、請款的過程中,沒有發生問題。

一審認定,不足以認定吳健榮的職務權限能影響承辦人或有利於業者,也難以認定業者交付的財物與吳健榮的行為有對價關係,全案證據不足,判決吳健榮等人無罪。

案經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吳健榮與標案承辦人為師徒關係,具有一定影響力,且承辦人向吳健榮詢問業務時,吳健榮就標案的回答與職務有關連性。

二審認為,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去年做出的裁定,吳健榮受託於辦公室外關說並發揮職務影響力,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已符合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

此外,業者辯稱餽贈的財物為一般人情世故交流,但從吳健榮與業者間的訊息內容、時間,均於業者承攬標案期間,且具有原因與目的間的對價關係。

二審認定,吳健榮涉犯3個收賄罪,事證明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吳健榮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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