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7 | 中央社
員警證物室偷贓款19萬元 懲戒法院判決撤職確定
警政署保二總隊張姓員警於民國110、111年間5次潛入證物室,竊取犯罪案件查扣不法所得信封袋,合計19萬餘元。懲戒法院一審判張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二審日前駁回而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於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偵查佐任內,於l07年4月至9月間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知悉贓證物保管流程,因為曾協助同事處理業務而持有保險箱鑰匙,但一直沒有交還。
判決表示,張男於110年、111年間,5次未經值班小隊長同意,擅自拿取門禁卡進入證物室,並以所持有鑰匙開啟保險箱,竊取其他犯罪案件查扣的不法所得彌封信封袋,取出部分現金,合計新台幣19萬3400元。
等到張男的同事要辦理入庫時發現有異,調閱監視器後查出張男犯案,全案曝光。
刑事部分,高雄地檢署依加重竊盜罪起訴張男,高雄地方法院審酌張男坦承犯案並繳回所竊取款項,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向國庫支付8萬元,張男未上訴而確定。
另一方面,內政部將張男調職後移送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張男的違失行為嚴重破壞其與機關、同事間職務信賴關係,以及損害贓證物管理的正確性,使民眾喪失對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信任,以及斲傷警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判決張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於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偵查佐任內,於l07年4月至9月間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知悉贓證物保管流程,因為曾協助同事處理業務而持有保險箱鑰匙,但一直沒有交還。
判決表示,張男於110年、111年間,5次未經值班小隊長同意,擅自拿取門禁卡進入證物室,並以所持有鑰匙開啟保險箱,竊取其他犯罪案件查扣的不法所得彌封信封袋,取出部分現金,合計新台幣19萬3400元。
等到張男的同事要辦理入庫時發現有異,調閱監視器後查出張男犯案,全案曝光。
刑事部分,高雄地檢署依加重竊盜罪起訴張男,高雄地方法院審酌張男坦承犯案並繳回所竊取款項,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向國庫支付8萬元,張男未上訴而確定。
另一方面,內政部將張男調職後移送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張男的違失行為嚴重破壞其與機關、同事間職務信賴關係,以及損害贓證物管理的正確性,使民眾喪失對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信任,以及斲傷警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判決張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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