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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 中央社

遭控買票 彰縣議員黃俊源二審逆轉判當選有效

國民黨籍彰化縣議員黃俊源前年競選期間,遭控透過支持者買票,彰化地院一審判他當選無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無證據顯示2人有犯意聯絡,今天改判當選有效確定。

依據檢方的起訴指出,黃俊源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的彰化縣第20屆第2選區(鹿港鎮、福興鄉及秀水鄉)縣議員選舉候選人,並當選為縣議員。

黃俊源為求順利當選,與自己多年好友兼支持者李男共同基於買票犯意聯絡,以每票新台幣500元代價,推由李男向尤姓、黃姓等選民,共交付3萬1000元進行買票,彰化地檢署偵辦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李男起訴。

刑事部分,彰化地院去年6月間,依違反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0萬元。

民事部分,彰化地檢署依選罷法對黃俊源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一審認定李男為黃俊源的助選團隊成員,黃俊源遭判決當選無效。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舉的事證,有李男與行賄選民證述、通聯紀錄、行賄對象的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李男身穿黃俊源的競選團隊背心的自拍照等。

合議庭指出,相關事證雖足以證明李男賄選,但不足以證明黃俊源與李男有犯意聯絡或容認、授權買票行為。合議庭審酌,李男既證稱黃俊源並不知情,且否認黃俊源有授權買票行為,即無法僅因李男為黃俊源助選,便推論黃俊源有賄選的當選無效事由。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原判決廢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在第一審之訴駁回,黃俊源當選有效,全案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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