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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 中央社

非法輸入藥品 外交官夫判刑計10年11月定讞

駐汶萊代表史亞平的丈夫郝治華涉嫌輸入、販賣未經核准許可的抗老化針劑,更一審判刑合計10年11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實際執行的刑度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決定。

另一方面,郝治華一併遭起訴以含有聚丙烯醯胺成分物質的成分,佯稱是玻尿酸為多名被害人隆乳,違反刑法詐欺取財、藥事法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等罪,先前已連同其他犯行經裁定應執行2年8月定讞。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時任台中市醫美診所院長的郝治華於民國98年至101年間,指示員工向德國公司購買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許可的藥品,並製作抗老化療程計畫推銷施打針劑,平均一針劑價格為新台幣1萬7000元至2萬元不等。

一審認定,郝治華犯藥事法的輸入禁藥、販賣禁藥等罪,共計28罪,判處計有期徒刑13年11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依食藥署意見,尚不足以認定德國公司販售的液體成分,為藥事法規定的足以影響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品,原審判決有違誤,撤銷原判決,改判郝治華無罪。

檢察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郝治華對外宣稱德國Vitorgan液體成分具抗老化療效,並擬具療程做侵入行為,符合藥事法規定的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的藥品。

更一審並認為,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並撤銷原判決改判。

更一審審酌,郝治華明知輸入並販賣禁藥,先前已有相同犯行,依輸入禁藥與販賣禁藥共28罪,判處計10年11月徒刑。郝治華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調查完備,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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