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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 中央社

國道開229公里挨罰 女舉證警示牌遭遮擋獲撤銷

吳姓女子去年10月開車行經中山高,以時速229公里超速遭舉發,吳女主張測速警示牌遭樹枝遮擋,提起行政訴訟後獲法院宣告撤銷,台中市交通裁決處表示,主管單位加強維護,避免類似案例。

根據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指出,吳女於民國112年10月8日凌晨零時50分,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311.4公里處台南路段時,經國道警方以雷達測定時速為229公里,超速119公里。

警方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吳女裁處罰鍰新台幣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外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吳女收到罰單後不服,認為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雖在國道1號南向310.9公里處設有固定式「警52」測速取締標誌,但因樹枝未適時修剪,使警告標誌正面遭樹枝遮擋,致使無法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有違道交條例規定應於「明顯標示」處設置測速取締標誌的規範,主張罰單無效。

經吳女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吳女遭逕行舉發違規後不久,同年10月26日駕駛車輛行經該路段錄製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警告標誌確實因為前方樹枝茂密而有遭到遮掩。

法官認為,客觀上吳女在行駛超速行為固然可議,但因原處分未慮及本件設置測速取締標誌有遭樹枝遮蔽而不明顯的瑕疵,致有程序不正義,故原處分核屬有違誤,吳女訴請撤銷即有理由,宣判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黃士哲告訴中央社記者,對於判決結果表示尊重,在法規定義上沒有爭議,事實認定上警示牌面因被遮蔽,等於程序上有瑕疵,若上訴要勝訴機會也不大,因此不會上訴。

黃士哲說,超速不可取,會行文相關維護單位,對於警示牌面應更處於顯眼狀態,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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