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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 中央社

高薪騙人出國摘器官未遂 男子判刑7年11月定讞

男子陳盈齊等人以高薪工作為誘餌,將1男1女賣往緬甸KK園區給器官買家,所幸2人脫困。一審判刑陳男8年,二審審酌與被害人和解改判刑7年11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同案被告袁家翔、胡重慶、楊振楷、簡浩軒、張秉暐、楊舒婷、竇一浚、蘇子晅、卓爾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至6年6月不等定讞。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男經由胡男介紹,得知可經由簡男管道介紹他人出國摘取器官以賺取報酬,3人共謀營利,向1名女子謊稱可安排出國擔任高薪秘書,讓女子陷於錯誤而允諾。

民國111年6月間,袁男安排被害女子健康檢查,將資料交給張男、蘇男等人以利與泰國器官買家接洽,最終談妥將女子送往泰國,即可取得新台幣170萬元報酬。

被害女子於111年6月18日自桃園國際機場搭機前往泰國,再輾轉被送到緬甸KK園區;女子驚覺遭販售至國外,向駐緬甸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求救。

被害女子的母親接獲通知後聯繫袁男,支付折合新台幣約100萬元的泰達幣給自稱女兒老闆之人,女兒才獲釋回台。

陳男、袁男將被害女子送出境後,並未收到報酬,因此以出國領取地下拳賽獎金為由,誘騙另一名男子出國;被害男子111年8月9日出境前往泰國,抵達泰國後察覺有異,自行搭機返台。

一審認為,陳男等人不思以正當工作維生,為獲取高額利益,詐騙被害人至國外摘取器官,置被害人於惶恐、無助之境而不顧,惡性重大,依意圖營利以詐術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等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至8年不等。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部分被告犯行為2次,但一審僅從1罪論處,所犯2罪應分論併罰,因此加重刑度,另外考量陳男等人犯行屬未遂犯,且另有部分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等,因此減輕刑度,改判刑3年2月至7年11月不等徒刑。

陳男等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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