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3 | 中央社
派出所電腦遭砸案 前松山分局長降級改敘提再審遭駁
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110年間遭黑衣人闖入砸壞電腦,時任松山警分局長林志誠經懲戒法院判決降2級改敘確定。林不服而提起再審,日前經懲戒法院裁定駁回。
全案起於,民國110年4月16日凌晨,徐姓男子等10名黑衣人與時任松山警分局教官楊忠蒞在街頭發生口角;楊男衝回中崙派出所,徐男等人跟著闖入,因不滿找不到楊男,持鐵椅砸向值班台上的電腦。
監察院認為,時任松山警分局長林志誠、中崙派出所長許書桓、副所長顏敏森、巡佐傅榮光4人有違失,彈劾4人,並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許書桓、傅榮光、顏敏森湮滅證據、隱匿犯罪,未即時通報長官及勤務指揮中心,違反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等規定。
此外,林志誠未確實查證,逕行發布不實新聞,違反警察機關新聞發布暨傳播媒體協調聯繫作業規定。
一審指出,林志誠等人行為引發外界質疑「公權力不彰」、「員警包庇犯罪」、「監視影像分局長竟以停電沒錄到掩蓋」,重創警察形象,損及民眾對警察機關信賴,判林志誠降2級改敘,許書桓、顏敏森、傅榮光各降1級改敘。
全案僅林志誠提起上訴,由懲戒法院第二審審理。二審認為,原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林志誠認為,一審時請求傳喚時任台北市警察局長陳嘉昌等人作證,但一審未予調查也未說明理由,明顯漏未斟酌對他有利的證據,因此提起再審之訴,請求重新審理並作成不受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認為,林志誠提起再審的事由與他上訴二審時主張事由完全相同,並非合法,日前裁定駁回。可抗告。
全案起於,民國110年4月16日凌晨,徐姓男子等10名黑衣人與時任松山警分局教官楊忠蒞在街頭發生口角;楊男衝回中崙派出所,徐男等人跟著闖入,因不滿找不到楊男,持鐵椅砸向值班台上的電腦。
監察院認為,時任松山警分局長林志誠、中崙派出所長許書桓、副所長顏敏森、巡佐傅榮光4人有違失,彈劾4人,並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許書桓、傅榮光、顏敏森湮滅證據、隱匿犯罪,未即時通報長官及勤務指揮中心,違反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等規定。
此外,林志誠未確實查證,逕行發布不實新聞,違反警察機關新聞發布暨傳播媒體協調聯繫作業規定。
一審指出,林志誠等人行為引發外界質疑「公權力不彰」、「員警包庇犯罪」、「監視影像分局長竟以停電沒錄到掩蓋」,重創警察形象,損及民眾對警察機關信賴,判林志誠降2級改敘,許書桓、顏敏森、傅榮光各降1級改敘。
全案僅林志誠提起上訴,由懲戒法院第二審審理。二審認為,原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林志誠認為,一審時請求傳喚時任台北市警察局長陳嘉昌等人作證,但一審未予調查也未說明理由,明顯漏未斟酌對他有利的證據,因此提起再審之訴,請求重新審理並作成不受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認為,林志誠提起再審的事由與他上訴二審時主張事由完全相同,並非合法,日前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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