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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 中央社

群聯禿鷹案更二審 調查官楊肇忠內線交易判1年半

群聯股市禿鷹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天審酌金融市場進行股票交易與被告楊肇忠身為調查官的職權並無關連,今天依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6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竹地檢署偵辦群聯公司涉嫌違反證交法案件,民國105年8月5日下午前往群聯公司等處搜索,但在當日執行搜索前,群聯公司股票及認售權證,竟有大量異常放空交易,檢調懷疑有偵查中洩密導致股市禿鷹情事。

檢調調查發現,楊肇忠獲炒手鄧福鈞多次無息借款,為免鄧福鈞受有損失,傳LINE給鄧男說,傳送「不要碰IC設計」。

鄧男接獲消息後,搜索群聯的內線消息後,在105年8月5日以融券放空群聯170張股票,再於重大消息公開後陸續回補,總計獲利新台幣875萬4526元。

楊男後來支援特偵組偵辦「中信金控專案」(搜索中信金控及長虹建設),執行專案前,以融券賣出1張長虹公司股票,後來再融資買進,當沖之內線交易獲利1222元。

楊男及鄧男均遭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台北地院依貪污圖利及洩密罪,判楊男應執行3年2月徒刑、鄧男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判刑2年。

二審判楊肇忠貪污圖利罪1年6月、洩密罪6月(得易科罰金);鄧福鈞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1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僅就楊肇忠洩密罪部分,駁回上訴而確定,另撤銷楊肇忠涉貪污圖利罪及鄧福鈞涉內線交易罪部分發回高院。

高院更一審認定,楊肇忠行為構成貪污圖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鄧福鈞構成證交法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10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內線交易相關規定,是為促進資訊流通及交易公平,此規定反射出行為規範,於公務員及一般人似無差異,楊肇忠在本件搜索職務的執行,有無直接關係,包含鄧福鈞涉案部分,均調查未盡,將案件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在金融市場進行股票交易與楊肇忠身為調查官的職權並無關連,其違法內線交易也非執行搜索職務本身有何缺失,因此內線交易的法律應非貪污治罪條例所稱的法令,縱有違反,也不構成圖利罪。

此外,鄧福鈞內線交易放空群聯電子股票後的對應回補交易以及原判決認定犯罪所得部分,未扣除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等成本,已有違誤。

更二審指出,楊肇忠擔任職司犯罪偵查的調查人員,為貪圖私利而內線交易,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的資訊公開、公平性,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公正性、健全性的信賴,考量他交易股票只有1張,犯罪所得僅有1222元,情節甚輕,且坦承犯行又已主動繳交犯罪所得,依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6月。

更二審考量鄧福鈞坦承犯行,偵查中即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並透過投保中心與43名投資人達成和解,給付803萬6600元和解金,依內線交易罪,判刑1年8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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