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 中央社
疫情間懷孕留職停薪約18月 空服員獲賠薪資45萬
張姓空服員4年前因懷孕向公司申請轉任地勤但因疫情未果,留職停薪約18個月,事後向公司求償短少薪資等計新台幣185萬多元。雄院判公司應賠「無薪假」45萬多元,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女受僱某航空公司在高雄國際航空站擔任空服員逾20年,她在民國109年懷孕後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至110年復職,並備註「向公司申請因孕轉任臨時地勤,並無辦理因孕轉留職停薪意圖」,之後在110年至111年1月間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註記「原訂辦復職,但配合空訓開課,先辦理育嬰留停後,依復職課程開課辦理復職」。
雄院審理時依張女備註欄註記內容,認為她在109年至110年是要申請轉任臨時地勤,但因公司受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影響無法提供可轉任職缺,因此張女辦理「留職停薪」真意應為當時企業界流行「無薪假」。
法官審酌,公司在「無薪假」期間每月仍應給付勞工基本工資,判公司應賠償張女109年7月至111年1月期間工資45萬5664元;非財產損失部分考量公司未有因性別或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等情形,判決駁回。可上訴。
至於張女主張擔任行政職短少工資、生理假被不當扣薪及非財產上損害部分,法官認為公司在提供張女復職訓練課程,使其恢復空勤資格上沒有刁難之處,且並不是客艙組員在任何情形均可固定領取60小時飛行加給,公司未短少給付或不當扣發工資。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女受僱某航空公司在高雄國際航空站擔任空服員逾20年,她在民國109年懷孕後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至110年復職,並備註「向公司申請因孕轉任臨時地勤,並無辦理因孕轉留職停薪意圖」,之後在110年至111年1月間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註記「原訂辦復職,但配合空訓開課,先辦理育嬰留停後,依復職課程開課辦理復職」。
雄院審理時依張女備註欄註記內容,認為她在109年至110年是要申請轉任臨時地勤,但因公司受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影響無法提供可轉任職缺,因此張女辦理「留職停薪」真意應為當時企業界流行「無薪假」。
法官審酌,公司在「無薪假」期間每月仍應給付勞工基本工資,判公司應賠償張女109年7月至111年1月期間工資45萬5664元;非財產損失部分考量公司未有因性別或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等情形,判決駁回。可上訴。
至於張女主張擔任行政職短少工資、生理假被不當扣薪及非財產上損害部分,法官認為公司在提供張女復職訓練課程,使其恢復空勤資格上沒有刁難之處,且並不是客艙組員在任何情形均可固定領取60小時飛行加給,公司未短少給付或不當扣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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