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3 | 中央社
嘉義男教召未到遭訴 召集令送達未完備判無罪
嘉義縣蔡姓男子因違反教育召集被嘉檢起訴,嘉義地院審理,因嘉義後備指揮部送達召集令至其住所,因當時蔡男遭羈押,並未囑託監所長官,送達未完備,判處蔡男無罪;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蔡男為為後備軍人,嘉義後備指揮部實施教育召集,蔡男應於去年5月15日應教育召集5日,去年4月7日召集令送達至蔡男住所,其父以電話通知應教育召集,事後,蔡男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案經嘉義後備指揮部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
嘉義地院表示,依兵役施行法明文規定,召集令送達應於其住所,對於後備軍人在監所者,應囑託監所的長官;蔡男於去年3月20日至4月13日因案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嘉義後備指揮部於去年4月7日送達召集令,應囑託台中看守所的長官,但僅送達其住所而已。
蔡男坦承起訴書的客觀事實,但堅詞否認有妨害教育召集的犯行,供稱當時因遭羈押,返回住所才知道有召集令。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這起案件檢察官所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蔡男涉及妨害教育召集犯行,因此判處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蔡男為為後備軍人,嘉義後備指揮部實施教育召集,蔡男應於去年5月15日應教育召集5日,去年4月7日召集令送達至蔡男住所,其父以電話通知應教育召集,事後,蔡男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案經嘉義後備指揮部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起訴。
嘉義地院表示,依兵役施行法明文規定,召集令送達應於其住所,對於後備軍人在監所者,應囑託監所的長官;蔡男於去年3月20日至4月13日因案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嘉義後備指揮部於去年4月7日送達召集令,應囑託台中看守所的長官,但僅送達其住所而已。
蔡男坦承起訴書的客觀事實,但堅詞否認有妨害教育召集的犯行,供稱當時因遭羈押,返回住所才知道有召集令。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這起案件檢察官所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蔡男涉及妨害教育召集犯行,因此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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