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8 | 中央社
高雄前鎮里幹事涉酒駕 懲戒法院判降1級改敘
高雄市前鎮區李姓里幹事今年1月間參加餐會飲酒後,騎乘公務機車上路與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警方測出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6毫克。懲戒法院判決李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今年1月17日晚間在前鎮區參加外燴餐會飲用酒類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公務車)行駛於道路,當天晚間7時50分許,李男駕駛的機車與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方到場處理並對李男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達每公升0.76毫克。
高雄地檢署今年3月間將李男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至緩起訴屆滿前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9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講座2場次。
高雄市政府認為,李男違法行為,已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高雄市政府團隊形象,有懲戒之必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定,李男違失行為明確,考量李男身為前鎮區公所里幹事,不能以身作則,竟違反刑法規定酒後駕駛,致生公共危險,審酌他行為後坦承違法,且已與車禍對造和解,判決李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於今年1月17日晚間在前鎮區參加外燴餐會飲用酒類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公務車)行駛於道路,當天晚間7時50分許,李男駕駛的機車與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方到場處理並對李男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達每公升0.76毫克。
高雄地檢署今年3月間將李男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至緩起訴屆滿前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9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講座2場次。
高雄市政府認為,李男違法行為,已嚴重影響服務機關及高雄市政府團隊形象,有懲戒之必要,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定,李男違失行為明確,考量李男身為前鎮區公所里幹事,不能以身作則,竟違反刑法規定酒後駕駛,致生公共危險,審酌他行為後坦承違法,且已與車禍對造和解,判決李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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