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0 | 中央社
交付135筆國防機密 退役陸軍中士判刑1年10月定讞
時任陸軍第六軍團關渡指揮部的吳姓中士及鄒姓士兵,下載135筆國防機密並轉交給為中國情蒐的劉姓廟宇人士,被台南高分院各判刑1年10月、1年8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鄒男、吳男於陸軍第六軍團關渡指揮部服役期間,分別於民國92年、101年間結識為中國軍事情蒐機構工作的劉姓廟宇人士,並在劉男以相當報酬利誘後,協助配合劉男指示蒐集台灣國防軍事機密。
102年4月間,吳男利用軍中電腦蒐集由陸軍第六軍團關渡指揮部存管的機密資料,包括「司令部現地戰術規劃報告」、「漢光29號演習淡水河防反突擊、反滲透作戰」、「淡江大橋對淡海地區兵要及河防守備用兵之影響」等,再將共計135筆電子檔案轉存至隨身碟,並與鄒男共同把這些資料交給劉男。
鄒男與吳男在102年及103年退伍後,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接獲情資,於110年8月及12月展開偵查,在吳男住處查獲隨身碟等事證,遂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吳男、鄒男,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
台南高分院認為,吳男下載的檔案經鑑定後屬於機密級別,保密期限至111年2月24日、12月31日及112年10月8日不等,因無確切證據顯示劉男已將檔案交給對岸統戰人員,因此認定吳男、鄒男的行為僅屬未遂。
合議庭認為,吳男、鄒男的犯行事證明確,依共同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電磁紀錄未遂罪,分別判處吳男、鄒男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
案經吳男等人與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鄒男、吳男於陸軍第六軍團關渡指揮部服役期間,分別於民國92年、101年間結識為中國軍事情蒐機構工作的劉姓廟宇人士,並在劉男以相當報酬利誘後,協助配合劉男指示蒐集台灣國防軍事機密。
102年4月間,吳男利用軍中電腦蒐集由陸軍第六軍團關渡指揮部存管的機密資料,包括「司令部現地戰術規劃報告」、「漢光29號演習淡水河防反突擊、反滲透作戰」、「淡江大橋對淡海地區兵要及河防守備用兵之影響」等,再將共計135筆電子檔案轉存至隨身碟,並與鄒男共同把這些資料交給劉男。
鄒男與吳男在102年及103年退伍後,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接獲情資,於110年8月及12月展開偵查,在吳男住處查獲隨身碟等事證,遂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吳男、鄒男,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
台南高分院認為,吳男下載的檔案經鑑定後屬於機密級別,保密期限至111年2月24日、12月31日及112年10月8日不等,因無確切證據顯示劉男已將檔案交給對岸統戰人員,因此認定吳男、鄒男的行為僅屬未遂。
合議庭認為,吳男、鄒男的犯行事證明確,依共同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電磁紀錄未遂罪,分別判處吳男、鄒男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8月。
案經吳男等人與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駁回雙方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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