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 | 中央社
酒店口角衝突刺人致死 男子判10年11月定讞
27歲黃姓男子於111年間在台北市一家酒店內與羅姓酒客起衝突後,持彈簧刀刺向羅男左胸,羅男送醫不治。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依殺人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0年11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於民國111年9月3日深夜1時許,前往台北市大安區酒店與酒店高姓幹部見面聊天,並進入3樓包廂等待高男。當天凌晨5時許,隔壁包廂飲酒消費的羅姓男子跑到黃男包廂,2人發生口角衝突。
判決表示,黃、羅隨後移到走廊對峙,服務生上前勸架,黃男此時拿出彈簧刀刺向羅男左前胸,服務生陪著羅男搭電梯離開,羅男在酒店門口倒地,經送醫後不治。黃男行兇後離開現場,當天上午9時許在律師陪同下到警察局自首。
高院二審認為,黃男所為造成羅男喪失寶貴生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心理上無法抹滅的痛苦,危害社會秩序深鉅,罔顧他人生命安全,不宜輕縱,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11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於民國111年9月3日深夜1時許,前往台北市大安區酒店與酒店高姓幹部見面聊天,並進入3樓包廂等待高男。當天凌晨5時許,隔壁包廂飲酒消費的羅姓男子跑到黃男包廂,2人發生口角衝突。
判決表示,黃、羅隨後移到走廊對峙,服務生上前勸架,黃男此時拿出彈簧刀刺向羅男左前胸,服務生陪著羅男搭電梯離開,羅男在酒店門口倒地,經送醫後不治。黃男行兇後離開現場,當天上午9時許在律師陪同下到警察局自首。
高院二審認為,黃男所為造成羅男喪失寶貴生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心理上無法抹滅的痛苦,危害社會秩序深鉅,罔顧他人生命安全,不宜輕縱,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11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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