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6 | 中央社
保險員做假保單又侵占保費 南投地院判刑4月
李姓保險員貪圖業績偽造簡姓鄰居孫子簽名成立保單,又侵占溢付保費15萬多元,南投地方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判應執行徒刑4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62歲李姓女子擔任新光人壽南投縣草欣通訊處保險業務員,得知鄰居簡姓男子是退休教師具相當財力,以簡男要將名下保單受益人變更為簡姓孫子需簽名等語,於民國109年11月與簡男帶著保額新台幣570萬元、年保費50萬元的保險契約給簡男的孫子簽名。
簡姓孫子詢問家人,發現簽名不是變更契約受益人,而是新成立契約,因此向李女表示要解約,李女東窗事發貪圖業績及佣金仍不願放棄,由於這份保險合約保額570萬元須體檢才能核保,李女便於109年11月偽造簡孫簽名後交給公司,將保額降為380萬元、每年保費24萬6098元,公司承保後,李女獲業績獎金8萬5631元。
李女於保險契約成立後,再帶簡男至銀行提領現金41萬元,繳交保費24萬3637元,由於溢繳16萬6363元,新光人壽以支票退還16萬6698元含利息給被保險人簡姓孫子,不料李女竟基於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犯意而不轉交退款支票,並於110年9月騙簡男要繳下期保險費等話術,再騙簡男提領23萬6000元。
李女以16萬6698元退款支票及現金23萬6000元繳納下期保費24萬6098元後,進一步侵占溢付保費差額15萬6600元,後來家人察覺有異,質問李女並向新光人壽調取保險契約資料發現犯行,李女認罪,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2月、詐欺取財罪判刑3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62歲李姓女子擔任新光人壽南投縣草欣通訊處保險業務員,得知鄰居簡姓男子是退休教師具相當財力,以簡男要將名下保單受益人變更為簡姓孫子需簽名等語,於民國109年11月與簡男帶著保額新台幣570萬元、年保費50萬元的保險契約給簡男的孫子簽名。
簡姓孫子詢問家人,發現簽名不是變更契約受益人,而是新成立契約,因此向李女表示要解約,李女東窗事發貪圖業績及佣金仍不願放棄,由於這份保險合約保額570萬元須體檢才能核保,李女便於109年11月偽造簡孫簽名後交給公司,將保額降為380萬元、每年保費24萬6098元,公司承保後,李女獲業績獎金8萬5631元。
李女於保險契約成立後,再帶簡男至銀行提領現金41萬元,繳交保費24萬3637元,由於溢繳16萬6363元,新光人壽以支票退還16萬6698元含利息給被保險人簡姓孫子,不料李女竟基於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犯意而不轉交退款支票,並於110年9月騙簡男要繳下期保險費等話術,再騙簡男提領23萬6000元。
李女以16萬6698元退款支票及現金23萬6000元繳納下期保費24萬6098元後,進一步侵占溢付保費差額15萬6600元,後來家人察覺有異,質問李女並向新光人壽調取保險契約資料發現犯行,李女認罪,法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2月、詐欺取財罪判刑3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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