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6 | 中央社
京華城案應曉薇提起抗告遭駁 羈押禁見確定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查出國民黨北市議員應曉薇涉嫌貪污收賄罪,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應曉薇不服,提起抗告。高院今天晚間駁回抗告,即應曉薇羈押禁見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以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
合議庭指出,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實在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的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因此被告應曉薇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懷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與應曉薇間疑有行收賄情事,另發現應曉薇於8月27日晚間欲搭機前往香港,檢察官緊急指揮廉政署將應曉薇拘提到案,並於同月28日兵分48路搜索,約談沈慶京等人到案。
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沈慶京、應曉薇、應曉薇助理吳順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收賄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且有勾串、逃亡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北院今天就應曉薇提起抗告,經整卷送往高院,高院分案審理。
另一方面,高院今天下午駁回同案在押被告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等3人提起的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以被告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
合議庭指出,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實在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的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因此被告應曉薇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懷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與應曉薇間疑有行收賄情事,另發現應曉薇於8月27日晚間欲搭機前往香港,檢察官緊急指揮廉政署將應曉薇拘提到案,並於同月28日兵分48路搜索,約談沈慶京等人到案。
檢察官複訊後,認為沈慶京、應曉薇、應曉薇助理吳順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收賄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且有勾串、逃亡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北院今天就應曉薇提起抗告,經整卷送往高院,高院分案審理。
另一方面,高院今天下午駁回同案在押被告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等3人提起的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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