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9 | 中央社
電擊採捕鰻苗遭逮 竹縣男子被判拘役40天
新竹縣鄧姓男子日前深夜前往新豐鄉福興溪羊寮溪橋下非法捕捉鰻苗,遭巡邏員警當場查獲,新竹地方法院依漁業法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判處拘役40天。
判決書指出,鄧姓男子去年2月1日晚上11時許攜帶撈網、電桿、變壓器、電瓶等電魚工具,前往新豐鄉福興溪羊寮溪橋下,並以電瓶通電至電桿,再將正負極電桿插入水中導電,以電擊方式非法採捕鰻苗等水產動物。
判決書表示,當時有巡邏員警經過發現並現場查獲,也扣得撈網、電桿、變壓器、電瓶、頭戴式照明燈等物品。
法官審酌,鄧男未經許可使用電氣設備採捕水產動物,不顧此舉將可能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該。
法官指出,但考量鄧男犯後坦承犯行,且使用電氣設備也非可供大規模捕魚的精密設備,犯罪手段顯較輕微,因此依漁業法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鄧姓男子去年2月1日晚上11時許攜帶撈網、電桿、變壓器、電瓶等電魚工具,前往新豐鄉福興溪羊寮溪橋下,並以電瓶通電至電桿,再將正負極電桿插入水中導電,以電擊方式非法採捕鰻苗等水產動物。
判決書表示,當時有巡邏員警經過發現並現場查獲,也扣得撈網、電桿、變壓器、電瓶、頭戴式照明燈等物品。
法官審酌,鄧男未經許可使用電氣設備採捕水產動物,不顧此舉將可能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危害,所為實屬不該。
法官指出,但考量鄧男犯後坦承犯行,且使用電氣設備也非可供大規模捕魚的精密設備,犯罪手段顯較輕微,因此依漁業法非法採捕水產動物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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