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8 | 中央社
舞獅鋼管女郎迎友出獄 法官認非藉端滋擾裁定不罰
黃姓男子為迎接吳姓友人出獄,花錢聘請舞獅團、鋼管女郎,在台中監獄大門前演出,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中地院審酌,黃男目的為出獄友人洗塵,無「藉端滋擾」,裁定不罰。
黃姓男子上月為迎接吳姓友人出獄,聘請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過程影片上傳社群媒體後,引發各界討論。台中第四警分局依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妨害安寧秩序等,全案送交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處。
台中地院今天說明表示,法官審酌後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才能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台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規定「藉端滋擾」,行為人假藉顯在事端,在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的場所滋事擾亂,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潛在目的,其言語或行動須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法官認為,被移送人雖有聘請舞獅、鋼管女郎行為,但依其所述是為了要迎接友人出監,依卷證資料,未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不能認為已該當所謂「藉端滋擾」要件,故裁定其行為不罰。
黃姓男子上月為迎接吳姓友人出獄,聘請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過程影片上傳社群媒體後,引發各界討論。台中第四警分局依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妨害安寧秩序等,全案送交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處。
台中地院今天說明表示,法官審酌後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才能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台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規定「藉端滋擾」,行為人假藉顯在事端,在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的場所滋事擾亂,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潛在目的,其言語或行動須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的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法官認為,被移送人雖有聘請舞獅、鋼管女郎行為,但依其所述是為了要迎接友人出監,依卷證資料,未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為,不能認為已該當所謂「藉端滋擾」要件,故裁定其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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