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9 | 中央社
彰化男屢次偷剪台電電纜 危害民生重判4年10月
周姓男子數次在彰化縣和美、伸港一帶偷剪台電公司及工廠電纜線,共得手約2公里長並變賣;法院認為周男危害民生經濟,近日依攜帶凶器竊盜等9罪,重判4年10月刑期。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周男從去年6月起開始犯案,多次被警方查獲電纜剪、鋼筋、小刀、電動砂輪機等作案工具,以及變賣後所剩電纜線。
周男以鋼筋插進電線桿孔洞藉此攀爬,再剪斷台電公司電纜線,用小刀將絕緣皮去除後賣給五金回收業者。
此外,他還分別破壞紙器廠烤漆浪板、攀爬工廠窗戶入內偷剪電纜線;有一次使用砂輪機切割不鏽鋼欄杆時,被巡邏員警當場查獲而未遂。
法官認為,周男僅因缺錢花用即犯下竊盜犯行,且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造成公眾及告訴人用電權益受損,危害民生經濟,所為實不足取。
法官審酌周男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觸犯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等9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周男從去年6月起開始犯案,多次被警方查獲電纜剪、鋼筋、小刀、電動砂輪機等作案工具,以及變賣後所剩電纜線。
周男以鋼筋插進電線桿孔洞藉此攀爬,再剪斷台電公司電纜線,用小刀將絕緣皮去除後賣給五金回收業者。
此外,他還分別破壞紙器廠烤漆浪板、攀爬工廠窗戶入內偷剪電纜線;有一次使用砂輪機切割不鏽鋼欄杆時,被巡邏員警當場查獲而未遂。
法官認為,周男僅因缺錢花用即犯下竊盜犯行,且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造成公眾及告訴人用電權益受損,危害民生經濟,所為實不足取。
法官審酌周男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觸犯攜帶凶器竊盜、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等9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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